進口
(1)代理預報
在國外發貨前,由國外代理公司將運單、航班、件數、重量、品名、實際收貨人及其他地址、聯系電話等內容發給目的地代理公司。
(2)交接單、貨
航空貨物入境時,與貨物相關的單據也隨機到達,運輸工具及貨物處于海關監管之下。貨物卸下后,交貨物存入航空公司或機場的監管倉庫,進行進口貨物艙單錄入,將艙單上總運單號、收貨人、始發站、目的站、件數、重量、貨物品名、航班號等信息通過電腦傳輸給海關留存,供報關用。同時根據運單上的收貨人地址寄發取單、提貨通知。
交接時做到單、單核對,即交接清單與總運單核對;單、貨核對,即交接清單與貨物核對。
(3)理貨與倉儲
理貨:逐一核對每票件數,再次檢查貨物破損情況,確有接貨時未發現的問題,可向民航提出交涉;按大貨、小貨、重貨、輕貨、單票貨、混載貨、危險品、貴重品、冷凍品、冷藏品、分別堆存、進倉;登記每票貨儲存區號,并輸入電腦。
倉儲:注意防雨、防潮;防重壓;防變形;防溫長變質;防暴曬;獨立設危險品倉庫。
(4)理單與到貨通知
理單:集中托運,總運單項下拆單;分類理單、編號;編制種類單證。
到貨通知:盡早、盡快、盡妥地通知貨主到貨情況。
正本運單處理:電腦打制海關監管進口貨物入倉清單一式五份用于商檢、衛檢、動檢各一份,海關二份。
(5)制單、報關
制單、報關、運輸的形式:貨代公司代辦制單、報關、運輸;貨主自行辦理制單、報關、運輸;貨代公司代辦制單、報關,貨主自辦運輸;貨主自行辦理制單、報關后,委托貨代公司運輸;貨主自辦制單,委托貨代公司報關和辦理運輸。
進口制單:長期協作的貨主單位,有進口批文、證明手冊等放于貨代處的,貨物到達,發出到貨通知后,即可制單、報關,通知貨主運輸或代辦運輸;部分進口貨,因貨主單位缺少有關批文、證明,亦可將運單及隨機寄來單證、提貨單以快遞形式寄貨主單位,由其備齊有關批文、證明后再決定制單,報關事宜;無需批文和證明的,可即行制單、報關,通知貨主提貨或代辦運輸;部分貨主要求異地清關時,在符合海關規定的情況上,制作《轉關運輸申報單》辦理轉關手續,報送單上需由報關人填報的項目有:進口口岸、收貨單位、經營單位、合同號、批準機關及文號、外匯來源、進口日期、提單或運單號、運雜費、件數、毛重、海關統計商品編號、貨品規格及貨號、數量、成交價格、價格條件、貨幣名稱、申報單位、申報日期等,轉關運輸申報單、內容少于報關單,亦需按要求詳細填列。